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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代办公司讲解导致商标权终止的情形

  1.商标权因注销而终止

  注销指商标局对注册商标所有人自愿放弃或因故不能使用注册商标的事实的确认行为。注销注册商标须由商标局备案,并予以公告。注册商标在下述情况下,因注销而终止:(1)未申请续展注册。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宽展期已过,而商标所有人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或者虽提出续展申请,但依法被驳回续展注册申请的。(2)自动放弃。商标权可以自由放弃,放弃权利时须办理注销手续。申请注销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并交回原《商标权注册证》。(3)其他事由。商标权如无继承人或者继受人的,商标权随之被注销而终止。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

  2. 商标权因撤销或无效而终止

  (1) 撤销。指因商标注册人未遵守注册商标使用的规定而导致其商标权消灭。具体地说,包括以下三种情形:第一,违法使用注册商标。违法使用主要是指这样的行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这些使用行为超出了商标保护范围,影响了商标作用的正常发挥,容易引起出处混淆或质量误认,因此为了维护商品交易秩序,可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第二,不使用注册商标。商标取得注册后不使用,将妨碍他人使用该商标,无法使商标发挥其本来的作用,甚至还可能给“商标掮客”造成可乘之机。为了避免这种弊端,《商标法》规定在3年期限内未予使用的注册商标,可由商标局予以撤销。第三,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由于商品质量是商标信誉的基础,并且商品质量与消费者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商标管理不仅成为商品质量管理的辅助手段,也是维护消费者利益所必需的。对那些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可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撤销注册商标具有行政制裁性质,故只有当违法使用行为较为严重,拒不改正的,才可给予撤销注册的处罚。

  注册商标被注销或者撤销的,其商标专用权即时终止。但是为了防止发生商品出处的混淆,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1年内,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这样规定并非保护已被撤销的或注销的商标,而是从保证商标正常发挥作用和维护消费者利益的角度出发,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混淆。如果被撤销的注册商标是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则不受上述限制。

  (2) 无效。指商标不具备注册条件但取得注册时,郑州代办公司通过商标裁定程序使商标权归于消灭。注册商标无效的原因有以下几种:第一,注册商标含有禁止使用的标志;第二,与在先权利冲突;第三,损害驰名商标。

  与撤销注册商标不同的是,注册无效是商标权自身带有缺陷,因而注册无效的裁定具有追溯力,被裁定无效的注册商标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撤销注册的商标其自身并不存在缺陷,只是由于使用不当或者不使用,因而,撤销注册的决定没有追溯力,商标权于撤销决定生效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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